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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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 方盛興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富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參仟玖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參拾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核原告所請求之內容,乃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是本件屬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捌佰壹拾元(計算式:裁判費2,430元x1/3=8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