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竹小字第177號原告 葉方華 即亮源工坊被告 陳宏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有關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3日向其借新臺幣(下同)50,000元,有被告在「付款簽收簿」上簽名確認為「借款」。而原告以存證信函要求被告償還上開借款,被告除拒絕還款外,辯稱是投資款不是借款,且投資結果是慘賠云云,雖提出錄音為憑,然查,被告所提出錄音只有「…他說這筆錢為投資…」,為原告所否認,顯非原告自認上開5萬元為投資款,是被告提出之錄音內容並不足以證明原告所給付5萬元係投資被告之款項,則原告依借款契約及民法第229條第1、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筱筑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