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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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9號聲請人 蔡旻宏 上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旻宏,前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始為本案竊盜犯行,然於羈押期間業已託友人清償所餘債款,聲請人所犯本案之罪,業已自白且全部認罪,且未有長居國外之紀錄,亦有詳細聯絡地址,日後將遵期到庭,爰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經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緝字第149、150、151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經訊問聲請人後,認聲請人坦承犯行,且有相關證人證述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多次竊盜及通緝之前案紀錄,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及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聲請人在案。嗣於109年2月20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因被告坦承犯行而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諭知被告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亦經調閱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3號全卷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失其依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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