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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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42號聲請人 王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經查,依聲請人財產狀況說明書所陳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現金部分490,800元+未上市股票部分19,200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