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 陳素盆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健和 等人間請求遷離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路○○號建物之客觀交易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上開不動產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