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9號原告 吳瑞昇 被告 郭瀚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後,雖據原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417號受理,然原告於109年4月20日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撤回抗告而確定。原告於前開命補正裁定確定後,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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