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64號原告 閻廷偉 被告嘉能工程行即 魏嘉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請原告以在被告任職時每月工資金額乘以60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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