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7號上訴人 蕭仲崴 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上開事由之一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係主張:(一)上訴人發生車禍地點為上下班必經之途徑,在時間上並無不妥,無繞遠路買早點之嫌。況自上訴人住處往南之路徑,對外食的上訴人並不便利。(二)本件職業災害補助之申請過程,係由雇主主動告知上訴人可申請職業災害補助,一開始係由雇主代為辦理,也經由股東之一周先生前往勘查車禍現場,其後將文件送交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補助申請。(三)雇主因認上訴人休養期間過長,在上訴人無預警下,於102年9月底逕行辦理上訴人退保勞工保險,影響上訴人權益,上訴人乃於102年11月26日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協調。(四)雇主因不滿協調中上訴人提出恢復聘任加保及給付半薪要求,也因雇主將受傷中的員工無故資遣,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將受處罰鍰9萬元,在其不堪損失下,憤而向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職業災害尚有疑點之調查請求等語。經核上訴人所述,無非係主張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不當為理由,而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莊金昌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宗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