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92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9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眷舍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929號聲請人 李萬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眷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16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4年4月7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闕銘富法官廖宏明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莊俊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