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53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芝瑜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94
6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楊芝瑜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罪名暨宣告刑」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壹年。
事實
一、楊芝瑜罹患雙極性情感症,有情緒起伏大、激動之情形,是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因而有顯著之缺損,與一般人相較已顯著減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編號
1至5所示 賴暐弘 等人所管領之財物。嗣於民國103年5月18日19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縣○○道○段○號之「麗寶百貨公司」內,楊芝瑜行竊得手後欲離去之際,為該百貨公司之樓面主管 諶佳偉 所察覺並報警處理,而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竊得之眉筆2支、日本味紅酒鐵紅素2包、晶球益生菌1盒、日本蜂美膠囊1盒、銀寶善存1盒、挺立鈣加強錠1盒、天地合補綜合維他命2盒、順天本草芙蓉生化飲品2瓶、善存綜合維他命1盒、京都念慈庵蜜煉四物1盒、超韌牙線棒1盒、PLAYBOY粉紅色手提包1個、民族風手環1對、MIMI桃紅色長夾1個等物(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遭竊之物,均業已發還),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 佩雯 、林 佩妏江宛 庭、 黃雅琪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查被告楊芝瑜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林佩雯林佩妏江宛庭 、黃雅琪於警詢中之指訴、證人即被害人賴暐弘於警詢、證人 潘賢福 於偵查、證人諶佳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103年12月3日基醫醫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103年12月5日北醫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之病歷資料影本、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103年12月15日八療病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之病歷資料影本、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下稱亞東醫院)103年12月10日亞醫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之病歷資料影本、亞東紀念醫院
103年12月31日精神鑑定報告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4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及案發現場暨扣案物照片共
7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楊芝瑜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5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伊本身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很多事都忘了,對於案發情形沒什麼印象,伊有精神科的重大傷病卡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背面),並提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影本1份為憑(見103年度偵字第14946號偵查卷第67頁),本院因而囑託亞東醫院鑑定其精神狀態,綜合其個人史及病史、精神狀態檢查及心理衡鑑之結果,該醫院鑑定之結果略以:「 楊員 約十多年前有鬱症,當時之臨床表現為情緒低落、失眠、失去興趣、缺乏活力等症狀。此外,楊員雖自述有情緒高亢之症狀,雖無法清楚地陳述其躁症發作的病史,但依其過去就醫記錄,有情緒起伏大、激動等症狀。因此,其臨床診斷為雙極性情感症。楊員於今年5月到9月期間,犯下多起竊盜案件。依據這段期間的病歷記載,發現楊員於7月至9月間,有躁症的症狀,在這期間,楊員雖明白其行為之違法性,但可能因為情緒症狀,而減低其控制行為之能力。楊員雖自述有解離症,會在無意識的狀況下,做出偷竊行為。然而對照楊員之犯案表現,與警察問訊之筆錄,楊員並無自我意識中斷、記憶不連貫之表現。相對的,楊員傾向以各種說詞,合理化其犯行。因此不符解離症之臨床表現。另外,楊員雖自述有小腦萎縮,但於亞東醫院所做之電腦斷層與核磁共振檢查,僅發現有輕微腦血管粥狀動脈硬化,並不致於影響其認知功能。綜上所述,楊員之臨床診斷為雙極性情感症,對照楊員於犯案期間與楊員各家醫院就診時之精神狀態評估。楊員在本次鑑定的5件犯行中,可能處在躁症發作的前驅症狀,其意識雖清楚,但對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已因上述症狀,而顯著降低。楊員過去有多項偷竊前科,且楊員並未規則接受治療。楊員有高度之再犯風險,有施以保安處分之必要。」等語,此有亞東醫院103年12月31日精神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4至115頁),足見被告於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竊行之際,確因前開精神疾病症狀之影響,致辨識其行為違法和依其辨識為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爰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就其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犯行,均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牟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造成
被害人財物之損失,且其屢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素行不良,竟重蹈覆轍再為本件犯行,顯無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值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其所竊得之部分贓物為警查獲後,業已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4份附卷可參(見同偵查卷第27至30頁),是該等被害人之損失已獲減輕,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非鉅,暨被害人所受損失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查,被告業經本院認定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而予減輕其刑,已如前述,本院進而審酌前揭精神鑑定報告書作成之結論,足見由被告過往病史及治療史觀之,對其若未予適當之醫療照護,將來行為仍有再為竊盜犯行或危害他人權益之虞等情,而有施以監護處分之必要,爰依刑法第87條第
2項規定,併命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應進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除保護其個人,使之獲得治療照護機會外,並寄望得藉此項保安處分之諭知,用以防免被告將來因其精神障礙狀態所可能引致之風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9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87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鄭凱文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時間│地點│被害人│犯罪事實│所涉法條│罪名暨宣告刑││號│││││││├─┼────┼─────┼───┼──────────┼─────┼────────┤│1│103年5│新北市新莊│賴暐弘│楊芝瑜於左列時間、地│刑法第320│楊芝瑜犯竊盜罪,│││月18日○○○區○○街42│(未提│點,趁便利商店人員疏│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貳月,│││時許│號之全家便│告訴)│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易科罰金,以新││││利商店││該店內陳列販售、由店││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員賴暐弘所管領之眉筆││日。││││││2支(據賴暐弘指訴該││││││││等物價值共計約新臺幣││││││││【下同】478元,均業││││││││已發還),得手後旋即││││││││離去。│││├─┼────┼─────┼───┼──────────┼─────┼────────┤│2│103年5│新北市新莊│林佩雯│楊芝瑜於左列時間、地│刑法第320│楊芝瑜犯竊盜罪,│││月18日○○○區○○路10│(提竊│點,趁便利商店人員疏│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參月,│││時7分許│6之1號之│盜告訴│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易科罰金,以新││││全家便利商│)│該店內陳列販售、由店││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店││員林佩雯所管領之日本││日。││││││味紅酒鐵紅素2包、晶││││││││球益生菌1盒、日本蜂││││││││美膠囊1盒、銀寶善存││││││││1盒、挺立鈣加強錠1││││││││盒、天地合補綜合維他││││││││命3盒、斯斯維他命口││││││││含片1盒、順天本草芙││││││││蓉生化飲品2瓶、善存││││││││綜合維他命1盒、京都││││││││念慈庵蜜煉四物2盒、││││││││超韌牙線棒1盒(據林││││││││佩雯指訴該等物價值共││││││││計約1,511元),得手││││││││後旋即離去。│││├─┼────┼─────┼───┼──────────┼─────┼────────┤│3│103年5│新北市板橋│林佩妏│楊芝瑜於左列時間、地│刑法第320│楊芝瑜犯竊盜罪,│││月18日16│區縣○○道│(提竊│點,趁專櫃人員疏於注│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參月,│││時19分許│2段3號之│盜告訴│意之際,徒手竊取該百││如易科罰金,以新││││麗寶百貨1│)│貨公司內PLAYBOY專櫃││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樓PLAYBOY││所陳列販售、由店員林││日。││││專櫃││佩妏所管領之PLAYBOY││││││││粉紅色手提包1個(據││││││││林佩妏指訴該物價值約││││││││3,480元,業已發還)││││││││,得手後旋即離去。│││├─┼────┼─────┼───┼──────────┼─────┼────────┤│4│103年5│新北市板橋│江宛庭│楊芝瑜於左列時間、地│刑法第320│楊芝瑜犯竊盜罪,│││月18日16│區縣○○道│(提竊│點,趁專櫃人員疏於注│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參月,│││時20分許│2段3號之│盜告訴│意之際,徒手竊取該百││如易科罰金,以新││││麗寶百貨│)│貨公司內SNEEZE專櫃所││臺幣壹仟元折算壹││││1樓SNEEZE││陳列販售、由店員江宛││日。││││專櫃││庭所管領之民族風手環││││││││1對(據江宛庭指訴該││││││││物價值約2,560元,業││││││││已發還),得手後旋即││││││││離去。│││├─┼────┼─────┼───┼──────────┼─────┼────────┤│5│103年5│新北市板橋│黃雅琪│楊芝瑜於左列時間、地│刑法第320│楊芝瑜犯竊盜罪,│││月18日16│區縣○○道│(提竊│點,趁專櫃人員疏於注│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參月,│││時25分許│2段3號之│盜告訴│意之際,徒手竊取該百││如易科罰金,以新││││麗寶百貨│)│貨公司內MIMI專櫃所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2樓MIMI專││列販售、由店員黃雅琪││日。││││櫃││所管領之MIMI桃紅色長││││││││夾1個(據黃雅琪指訴││││││││該物價值約1,000元,││││││││業已發還),得手後旋││││││││即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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