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9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915號抗告人 李中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103年度訴字第9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係於民國104年1月2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4年2月2日(星期一)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4年2月5日始提出抗告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抗告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伍榮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