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致揚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致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何致揚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9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三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27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何致揚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9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三月確定,於99年9月27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8年8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6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677
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