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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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侵上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75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奕廷律師送達代收人陳奕廷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陳美彤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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