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顯名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顯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顯名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9度上訴字第39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9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
102年12月9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5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許顯名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9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9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9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
7年12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0月3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665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