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33號再審原告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崑猛 訴訟代理人 李琳華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對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億9,1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69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王麗莉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