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調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320號

聲請人 何峻儀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所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所有人」之正確姓名及送達處所(即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固以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之所有人為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惟未提出被告正確姓名及真正送達處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又本院業已函請遠東銀行檢送系爭帳戶之基本資料,經該行函覆在卷,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原告如不知悉系爭帳戶所有人為何,應自行聲請閱卷,閱卷所得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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