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696號
原告 胡鈞翔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