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勞簡字第3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21,600,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2,08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880元,尚需補繳新臺
幣200,200元,經查本件業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
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原告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48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0規定,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60歲止,尚有12年,故以10年計算
訴訟標的總數為:180000元/月×12月×10年=0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