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1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連茂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
三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宜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