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5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新台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補充如下:被告於民國
86年間曾犯竊盜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北簡字第
856號判決,處罰金銀元3000元,於86年10月7日繳清罰金
,執行完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