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