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小字第885號
原 告 溫莎堡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