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小字第885號
原   告 溫莎堡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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