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8年度南小補字第3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8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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