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欣新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欣新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欣新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資遣費事
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97年度
財產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
,經查:聲請人於三年內之所得內容,均僅有薪資所得,並
無其他任何資產,迄今遭解雇,足認確無資力,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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