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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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92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王呂玉鳳
王慶麟 王慶祥 王成昌 王水泉王玉美 王玉霞 王玉梅 王振銘 王金木 王建隆 王建豪 王麗恕 王敏華 王林呅 王朝明 王志明 王志中 王志清 王志從 王志龍 王志月 黃文龍 黃進陽 黃建良 黃玉雲 黃玉花 黃玉紅 黃玉華 連文慶 連國龍 連國祥 黃庭義 連秋玉林 郭淑貞 郭輝世 郭世育 郭世杰 郭淑雰 郭淑媛 王秀琴 王信愛 王素玉 黃文生 黃文池 黃文福 王盡 李陳哖 王成和 黃庭勝 黃秀卿 王滿足 黃阿杉 闕黃霞 陳聰明 陳聰智 陳李展 陳識嬌 陳識娟 陳識玲 陳忠次劉明美 陳嘉祥 陳玉瑛 陳玉佩 陳語如 陳玉君 陳忠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肆拾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 陸萬 陸仟 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施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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