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8號抗告人 陳清全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舍珊海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億清 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月15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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