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0號上訴人 江堃旺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崇盛 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40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事件,而本件坐落新竹縣○○鎮○○段○○○○○○○○○○○○○○○○號土地於民國97年6月26日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供擔保物即上開3筆土地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88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鑑價結果為6,712,090元(212,520元+2,587,500元+3,912,070元),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7年4月19日新院平107司執曾字第3882號函可稽,供擔保物價額少於債權額,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應以擔保物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712,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