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青蕙 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所提列每月必要支出達新臺幣16,430元之支出項目、金額,並提出支出項目之單據、憑證。
二、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三、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四、請提出配偶之身分證字號。
五、請提出自105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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