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00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昌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曾昌宏 人上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淑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