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33號原告 侯諭謙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輝宏 上列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收文日)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本件原告提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均未附繕本,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宜伶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