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調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清雯 、俞○彣、 陳毅帆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坐落屏東市○○
○段○○段000○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
101年間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債權
行為及物權行為均無效,及請求相對人陳毅帆應將出賣系爭
不動產變賣之價金返還予相對人周清雯。聲請人係主張周清
雯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其債務已逾期清償,將系爭不動產贈
與相對人俞○彣後,俞○彣又將系爭不動產贈與陳毅帆,陳
毅帆再將系爭不動產賣與第三人,相對人間所為處分不動產
行為屬無償脫法行為,應將其無效法律行為回復原狀。然其
事件性質係屬確認訴訟,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應逕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