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471號
原 告 何怡芳
被 告 林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300,000元、15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6
年7月9日,並於106年12月1日再向原告借款50,000元,
約定清償期限為106年12月7日,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爰
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之本票影本
、消費借貸契約書為證,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