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正衛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依本件上訴聲明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7,954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