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972號
原   告 潤泰陽光新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顧凱伯
訴訟代理人  陳契村
被   告  周煒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0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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