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972號
原 告 潤泰陽光新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顧凱伯
訴訟代理人 陳契村
被 告 周煒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0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972號
原 告 潤泰陽光新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顧凱伯
訴訟代理人 陳契村
被 告 周煒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0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