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李玉華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彬
被 告 高君樟
被 告 蔡源城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小字第246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07年9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新台幣30,000元,及被告高君樟
自107年7月13日起、被告蔡源城自107年9月3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30,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得
免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簡要理由:
一、被告共同簽發發票日民國106年6月5日(票號459314,面
額新台幣30,000元)之本票於同日向原告借款後未清償該票
款。
二、理由:被告應依票據法第五條第二項負共同發票人之票據責
任。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