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208號
原   告 黃暄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吳振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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