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司彰調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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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彰調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陳歆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稜臻 即 陳素玉 、 陳春金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撤銷相對人間之買賣行為,請求
塗銷彰化縣彰化市○○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及其上同段同小段5756建號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
復登記為相對人陳稜臻即陳素玉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
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
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