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許文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琴琴 即建工食工
  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以一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提撥退休金,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6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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