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822號
上 訴 人 維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愛玲
被   告 超群三溫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林蝦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重簡字第82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
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5日送達於上訴人
,由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親自簽收,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
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3年9月
29日(因期間之末日103年9月27日為週六,故延至下週一)
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03年10月1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
法定期間,依上說明,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
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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