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彰調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釗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霖慶 、 蔣幸娥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撤銷相對人間之遺產分割行為,
請求塗銷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1建
號房屋之分割繼承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經查,聲請人
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
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