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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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956號
原 告 陳秋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32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先
前繳納之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後,仍應繳納2,0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