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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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956號
原   告  陳秋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32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先
前繳納之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後,仍應繳納2,0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 士簡 字第 956 號裁定(103.10.1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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