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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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1464號
上 訴 人  曾貴琴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薪茗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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