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嘉昇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2290號被告盧嘉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非於被告處查獲,亦查無其他有關被告持有該包毒品或與持有該包毒品之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之積極證據,業經檢察官簽結在案,而扣案之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35.97公克,純度28.07%,純質淨重10.10公克),經檢驗含有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229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非於被告處查獲,亦查無其他有關被告持有該包毒品或與持有該包毒品之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之積極證據,業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有簽呈正本1份在卷可證。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實驗室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35.97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1包│(驗餘淨重35.9│包裝之海洛因於物││││0公克,空包裝│理外觀上二者已附││││重0.57公克),│合為一體而難以析││││純度28.07%,│離││││純質淨重10.10├────────┤│││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4月2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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