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85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元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炳元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維濬 即九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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