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小字第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小字第4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賴明良
被   告  周獅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花小字第4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張雅雯
                   通 譯  王嘉偉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391元,及自民國(下同)106年1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法官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