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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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512號
被 告 梁玉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1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梁玉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
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於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上「 范德清 」之印文參拾肆枚、簽名壹
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補正如下:
⑴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二十五行前段、第三十一行前段,「Y0
67900」均應更正為「Y067906」。
⑵被告梁玉書前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以95年度易字第126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減刑減為有
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6年12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偽造於如附表所示文件上「范德清」之印文34枚、簽名1枚
,均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0條、第216條、
第339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
條第1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
金。(罰金已提高30倍)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偽造文件│偽造署押枚數│
├────────────┼─────────────┤
│堡臨企業社委託書│印文1枚│
├────────────┼─────────────┤
│堡臨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印文1枚│
│申請書││
├────────────┼─────────────┤
│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印文1枚│
├────────────┼─────────────┤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印文1枚│
│照存根││
├────────────┼─────────────┤
│門牌住址│印文1枚│
├────────────┼─────────────┤
│地址、地號│印文1枚│
├────────────┼─────────────┤
│97年契稅繳款書│印文2枚│
├────────────┼─────────────┤
│蘭婕企業社委託書│印文1枚│
├────────────┼─────────────┤
│蘭婕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印文1枚│
│申請書││
├────────────┼─────────────┤
│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印文1枚│
├────────────┼─────────────┤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印文1枚│
│照存根││
├────────────┼─────────────┤
│門牌住址│印文1枚│
├────────────┼─────────────┤
│地址、地號│印文1枚│
├────────────┼─────────────┤
│97年契稅繳款書│印文2枚│
├────────────┼─────────────┤
│中華電信ADSL申請書│印文2枚│
├────────────┼─────────────┤
│中華電信光世代網路租用│印文3枚│
│契約條款││
├────────────┼─────────────┤
│保臨營利事業登記證│印文2枚│
├────────────┼─────────────┤
│中華電信ADSL/光世代+│印文2枚│
│市內電話新租用申請書││
├────────────┼─────────────┤
│中華電信市○○路業務服務│印文1枚│
│契約││
├────────────┼─────────────┤
│中華電信ADSL/光世代+│印文2枚│
│市內電話新租用申請書││
├────────────┼─────────────┤
│中華電信市○○路業務服務│印文2枚│
│契約││
├────────────┼─────────────┤
│中華電信光世代網路租用│印文2枚│
│契約條款││
├────────────┼─────────────┤
│蘭婕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證│印文2枚│
├────────────┼─────────────┤
│堡臨企業社切結書│簽名1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