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秩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0年度南秩易字第6號
被移送人   梁文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南
秩字第38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文華易以拘留伍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梁文華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惟逾
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送達證書為證。
二、經調閱本院100年度南秩字第38號案卷,審核無訛,本件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
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
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
2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處罰人經本院裁處罰鍰5,000
元,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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