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015號
原   告  林道評
訴訟代理人 陳 威
被   告  陳冠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0年南簡補字
第5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
0年9月2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紙在卷足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