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小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 朴小字 第95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
相 對 人  陳炳煌
       蔡承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炳煌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0元,及自民國109年5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炳煌、蔡承龍應連帶給付原告13,269元,及被告陳炳煌自
109年5月18日起、被告蔡承龍自109年4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21元由被告陳炳煌負擔,其餘979元由被
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慶昀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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