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小字第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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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朴小字第5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被 告 陳心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262元,及自95年9月10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
息,暨自95年9月10日起至108年8月31日止,按月給付150元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士祐